专委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SPECIAL COMMITTE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管理,保障法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务经纪人行业管理和执业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务经纪人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著名法学专家、法学教育家、法治思想家、经济法学家等行家专家联合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法务经纪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务经纪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法务经纪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全国法务经纪人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法务经纪人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发展、指导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及个人搞好组织建设。研究和制定法务经纪人标准和政策。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从业人员组织法务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颁发法务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挂牌展示和监督,促进其运营规范、诚实可信; (二)按照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办法,实施对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及各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组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全国区域内的普法活动; (五)开展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从业人员法律指导宣传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六)建立有效举报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七)建立从业人员档案资料,管理本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八)以知识讲座、技术培训、内部交流等方式,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普及法律知识,指导群众合法维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依法取得法务经纪人执业证的法务经纪人,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法务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委托的工作,履行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法务经纪人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法务经纪人遵守法务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 (四)组织法务经纪人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法务经纪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法务经纪人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实习法务经纪人加强管理; (九)对法务经纪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务经纪人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法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 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会法务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法务经纪人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会费数额。 第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每年7月1日前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法务委员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法务经纪人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法务经纪人舆论宣传; (五)法务经纪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法务经纪人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宪法、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国法务经纪人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本章程由法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