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范本 | 有关人身伤害类法律实务解析

第一章 人身伤害类

第一节 范围概述

人身伤害是指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身体受到伤害或伤亡,法律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护的相关规定。本章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身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伤害集中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伤害案件:

1.被他人故意伤害。

2.因雇佣关系,在完成雇佣事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3.因承揽关系,在完成承揽事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4.幼儿、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

5.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场所内或参加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

6.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人受到伤害。

7.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

8.因环境污染受到伤害。

9.因高度危险的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或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及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受到伤害。

10.因高空抛物受到伤害。

11.因他人饲养的动物受到伤害。

12.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受到伤害。

13.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受到伤害。

14.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受到伤害。

15.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受到伤害。

16.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受到伤害。

17.因窨井等地下设施受到伤害。

18.其他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人身伤害将在后文以独立章节予以详述。

第二节 赔偿项目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伤害类案件中的一类,第二章所列赔偿项目和适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也适用于本章其他伤害类案件,本章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系因他人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物质损失范畴,故不属于赔偿项目。对此,第二章会作相应提示。

第三节 伤残鉴定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会经常遇到伤情鉴定的情况,法务经纪人应了解以下不同的鉴定、鉴定依据及适用情形。

一、伤残等级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于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伤害类赔偿案件,主要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鉴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十级、九级……一级。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适用于工伤类赔偿案件,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鉴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伤残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十级、九级……一级。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主要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否达到刑事立案条件或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鉴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并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从轻到重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以上伤情鉴定在交通事故类、工伤类、刑事类不再赘述。法务经纪人在遇到不同类型案件时,可查询相应的鉴定依据。

第四节 责任承担(划分)

上述人身伤害(非工伤),一般是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对方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即便对方无过错,法律也规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但无论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对同一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减轻对方责任的多少与对方承担责任的多少,是相对应的,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以责任比例的形式体现,即通常所说的责任划分。

特殊情况下,即便双方均无过错,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公平责任);如果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些也是责任划分问题。

上述责任承担(划分)及举证责任问题,相对复杂,且当事人对责任比例争议较为普遍,法官也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诉前难以精准确定双方均认可的责任比例,故法务经纪人不需精细掌握,大概了解即可。如果双方对责任比例有争议且无法协商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节 法务经纪人需了解的案件情况

在从事本章节法务经纪事务时,应尽量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重点方向为以下几点:

1.伤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经过。

2.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3.受害人伤亡及治疗情况。

4.受害人抚养的人员情况及抚养人人数。

5.双方处理及争议情况。

第六节 受害人或近亲属起诉需准备的材料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受害人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用以证明受害人年龄,计算残疾赔偿金。)

2.伤害系对方行为造成的证明材料(如报警记录、监控、证人证言等)

3.病历资料(可在医疗机构处复印,其中记载有受伤及治疗情况、住院天数、是否加强营养、需休息误工情况等)

4.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票据(用以证明医疗费。)

5.工作、收入及收入减少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误工费。)

6.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申请鉴定,用以证明受害人伤残情况。)

7.被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用以证明被抚养人情况及与受害人关系,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8.对照第二章所列赔偿项目需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二、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用以证明受害人年龄,计算死亡赔偿金)

2.伤害系对方行为造成的证明材料(如报警记录、监控、证人证言等)

3.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需以受害人近亲属名义起诉。)

4.病历资料(如有治疗,同上)或死亡证明材料(如医学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用以证明受害人死亡情况。)

5.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票据(如有治疗时准备,同上)

6.被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材料(同上)

7.对照上述赔偿项目需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第一批)之二:张某诉重庆市渝北区某公司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重庆市渝北宾馆的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渝北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宾馆相邻,之间仅隔一道院墙,被告院内建有楼房与砖瓦平房。2017年12月11日,渝北某公司院内的一幢砖瓦平房失火,张某等重庆市渝北宾馆的工作人员发现后使用本单位消防水带灭火。张某在灭火过程中不慎从湿滑的梯子上摔落受伤。当日,张某住院治疗,产生相关治疗费用。后经鉴定,张某右下肢损伤所遗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L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十级伤残。2018年1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评定张某为“渝北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10000元。因渝北某公司未进行补偿,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火灾起因,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火灾系由他人行为引起,故认定火灾系由砖瓦房自身设施原因导致。原告为了保护被告财产权益、减少被告财产损失,自愿参与灭火行动,在此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产生相关费用。被告因原告的灭火行为而获益,其作为受益人应当向原告进行适当补偿。遂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张某125000元,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尚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传播社会正能量。本案中,张某面对火情,不顾自身安危参与灭火,保护周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公共利益,彰显了社会正气。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受益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补偿,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保障善行义举,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随堂小练
二与王五系邻居,李二家养了10只鸡,王五在李二家附近有一块土地,王五也是庄稼爱好人,在自家地里种了许多菜苗。一日,李二疏于对自家小鸡的管理导致小鸡自由活动把王五的菜苗全部吃完,王五大怒,随即找到李二理论,但李二置之不理,王五一气之下把李二推倒,导致李二大腿骨折不能动弹,经医院治疗,后经伤残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为9级伤残且需加强营养。
问题:1.李二是否可以向王五主张赔偿?
2.李二可主张那些赔偿项目?
答案:1.可以主张赔偿 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